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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湾3井位于天山北麓,岩性为泥质粉砂岩、粉砂岩,储层厚度大,破堵后见油但无法实现稳定生产,需压裂改造增产。受目的层影响,压裂施工面临高泵压、排量提升受限、纵向改造不充分等多重挑战,新疆油田组建多专业联合攻关团队,立足区域地质特征,深度复盘天湾2井、清北1井等邻井超深层压裂成功经验,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制定了针对性的压裂施工方案。
天湾3井的成功实施,不仅验证了新疆油田高温高压超深井压裂作业的可行性,更坚定了该油田科研团队攻关超深层油气勘探开发的信心。后续曾逍道人免费资料大全,新疆油田科研人员将密切跟踪该井压后生产情况,全面开展施工效果综合评估,系统梳理总结本次压裂施工的技术亮点、工艺经验及优化方向,进一步完善超深层压裂技术体系,为同类超深层油气藏的压裂改造提供工程实践数据和理论依据,为新疆油田增储上产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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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构成价格欺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小程序第三方平台销售页面上3月14日到3月15日1晚的“行政城景大床房(超大空间+迷你冰箱)”(无餐食)1间存在两个价格,销售价格为508元,被比较价格为749元,未标明被比较价格出处。经庭审核实,被告涉案房型从未以749元价格销售过,该价格为虚构价格,因此被告提供虚假被比较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编辑注:差价)24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747元的诉请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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